微信关注,获取更多

西安公司登记注册办理提示

按照《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2024年12月2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5号公布),自2025年2月10日起,西安市公司、分公司申请设立登记和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的,在办理登记注册时应当依法提交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原《住所承诺书》暂时不再使用。在2月10日前(不含2月10日)已经受理通过的公司、分公司登记注册申请仍按原办法办理。

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包括:

1、公司住所或分公司经营场所使用自有房屋的,应当提交房屋产权证明;

2、公司住所或分公司经营场所使用租赁房屋的,应当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和出租方房屋产权证明;

3、以城镇居住用房作为公司住所或分公司经营场所的,除按照上面1、2两种情况提交证明文件以外,还应当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提交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出具的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将住宅用于经营场所的书面证明。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7日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西安财税网 » 西安公司登记注册办理提示

觉得文章有用就打赏一下文章作者

支付宝扫一扫打赏

微信扫一扫打赏